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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税降费、稳产保供的问题解答

添加时间:2020-07-23 点击量:1625

(一)减税降费

1.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出台了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包括:

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是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西部地区是指哪些地区?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3.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国家出台了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包括: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5.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6.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出台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湖北省有无特殊优惠?  

答: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国家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出台了哪些税费优惠措施?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国家出台了如下税费优惠措施: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9.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2019年底到期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支持稳外贸,出台了哪些税费政策?

答:为支持稳外贸,国家出台了如下税费政策:一是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11.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自2020年2月起,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12月底;各省份(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减半征收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免征三项社保单位缴费至2020年6月底。二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1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措施?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3.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措施?

答: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14.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5.为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出台了哪些财税政策?

答:一是实施房屋租金减免。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终承租人;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二是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对实际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租的出租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四是稳定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

)稳产保供

16.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重点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是支持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产保供的一项应急举措,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为便于对象精准识别和资金精准投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全国性名单;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10省(市)可建立地方性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17.人民银行再贷款和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的支持力度如何?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专项再贷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例如,2020年4月1年期LPR为3.85%,则5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为1.35%(3.85%-250BP),银行发放的优惠贷款利率不超过2.85%(3.85%-100BP)。  

18.中央财政贴息力度如何?

答:对于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将降至1.6%以下。

19.如何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向贷款发放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经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逐项逐笔审核,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是否纳入名单;二是企业是否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三是贷款是否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2020年1月25日(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出台日)至2020年5月31日之间;五是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六是贷款合同、贷款用途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是否完备合规等。

20.如何保障优惠资金精准用于疫情防控,防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答: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已于2020年5月31日截止。经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中央财政已于2020年6月底拨付贴息资金29.37亿元,涉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6606家、优惠贷款2396亿元,中央财政贴息50%后,企业实际平均融资成本为1.23%。

为确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精准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建立了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优惠贷款、贴息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的全流程监督和跟踪审计。

对于挪用优惠贷款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要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专项再贷款及贴息资金,并严肃追究责任。

21.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更好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国家层面,国家农担公司2020年将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推动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促进缓解了疫情对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

22.对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有无相关支持措施?

答:受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交通管制、封堵等影响,一些地区出现“菜篮子”产品运输不畅、供需不衔接等现象,导致蔬菜等农产品难以及时采收,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也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上的短板。针对上述问题,今年中央财政将大力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着力提升田头市场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从源头解决农产品冷链物流“******一公里”问题。在支持区域上,将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并突出乡镇和中心村。在补助对象上,将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支持重点。在补助环节上,将重点依托田头市场,支持建设节能型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等仓储保鲜设施。

23.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如何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答:受疫情影响,湖北省等地区稳定粮油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为支持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央财政在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将统筹考虑相关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将其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相关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更有力地促进相关地区加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2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中央财政积极主动作为、及时采取措施,陆续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2019年,中央财政出台临时贷款贴息政策,按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养猪企业扩大规模和缓解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2020年,进一步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并保证贷款尽快到位。对于2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26.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推动有关政策落实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督促指导各地将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建立了定期调度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分析掌握地方政策实施和资金进展情况。同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资料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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