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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又出新口径了|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添加时间:2017-07-12 点击量:2358

一、文件目录:

1、《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5.19)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5.26)

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7.6)

二、新口径:

根据答问内容整理:

1、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3、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只有企业提供纳税识别号。

4、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汇总普票+购物清单或小票=税收凭证),例如到超市购物就可以凭超市开具的汇总增值税普通发票配合购物清单或结算小票共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主要是这项措施严重影响了部分企业(主要是开票量大的行业,包括电商、电信、加油站、大型超市等)的开票效率,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便利。看来已经反映到了国税总局等有关部门,下一步还有有待改善。

三、附列文件: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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